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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老师 金老师 袁老师 阮老师
  教学管理
 
   


中国继续教育联合学院民航管理学院文件


院字【2008】2号


 

关于印发并执行《学生量化管理标准》的通知
各处室、班级:
由学生处、教务处联合提交的《学生量化管理标准》已被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执行。

附:《考试规则》

  

民航管理学院       
200815日       

(图为我校教学管理人员召开教学研讨会)

 

学生量化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校就读和上岗实习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上岗实习,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不遵守学校规定,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校制定学生个人学分为100分,违反学校规定扣分达到20分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分达到30分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且半年内不予推荐就业,并通知家长,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来校,且一年内不给予推荐就业。扣分到达80分以上的留校查看,半年留校查看不合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扣分达到100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一)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批评教育: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
第七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或处分,应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等活动,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学校纪律,不服从老师、教官批评,顶撞教育管理者,每次扣学分5分。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 不配合学生会管理工作,顶撞、歧视学生会人员,阻碍学生会正常开展工作者,视情节每次扣学分2—5分。
(三) 不配合校卫队管理人员,顶撞、辱骂、歧视在岗值班人员,视情节每次扣学分2—5分。
(四) 在校内严禁吸烟,凡被发现或他人投诉,经查情况属实者一次扣学分5分。
(五) 校园内严禁谈恋爱,一经发现扣学分10分。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扣2—5分。
(六) 不按事实请假,欺骗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交代事实者扣学分5—10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策划他人打架者,扣学分3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扣学分2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 参与打架者,每人扣学分10分。
(四) 对致他人伤害者,肇事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扣学分40分,记过处分。
(五) 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群殴首犯或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占有集体和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扣除相应学分、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扣除学分5—10分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十四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对在上课、早操中无故旷课,经常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2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3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上课、早操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行为,扣学分1—2分。对经常迟到、早退者扣学分5分。
(三)上课时间或点名、早操时间干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打手机、睡觉、看杂志等扣学分2分。
(四)对考试作弊或有其它抄袭行为的每次扣学分2分。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墙上乱涂、乱写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情况,给予扣除学分2—5分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宿舍等公用设备,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扣除学分5—10分处分。
(三)对损坏、盗窃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扣除学分10—20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夜不归宿者每次扣学分5—10分。
(二)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设备者,以经发现罚款2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扣除学分2—5分。
(三)在公寓区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者,扣除学分2—5分。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扣除学分10分,并通知其家长来校。
(五)引起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通知其家长来校,一切损失有个人负责赔偿,并扣除学分30分。
(六)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或卫生未做每人扣学分2分,宿舍长扣除学分3分。
(七)宿舍内严禁抽烟、喝酒、赌博,一经发现或经他人检举情况属实者视情况给予扣除学分5—10分。
(八)男女生宿舍严禁相互乱窜,一经发现或经他人检举情况属实者视情况扣除学分2—5分。
第十九条  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除学分5—10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造谣、诽谤、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扣除学分10—2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八条处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其他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又不听劝阻者,以及有其他类似不文明行为又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教学、﹙安检﹚培训期间,顶撞教员和培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取消培训资格。扣除学分10—20分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参加就业面试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者,推迟半年就业,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伪造教师﹑教官和管理者签名者,扣除学分10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个月内旷操五次者,扣除学分5—10分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未经请假离校外出(含请假未批准或未按程序请假)每次扣除学分2—5分,擅自离校三天(含三天)以下者,扣除学分20分给予警告处分;五天以上者,扣除学分30—50分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事先未报告或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未请假离校处理;
(三)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扣除学分20分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扣除学分30分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周一至周五严禁在校外网吧上网,凡被发现者扣除学分10分。
(五)仪容仪表不符合标准,有下列行为的,每次给予扣除学分2—5分:
  1、 穿着不得体,着奇装异服,戴夸张首饰。
  2、 染发、烫发、留长指甲、染指甲。
  3、 上课穿拖鞋、背心。
(六)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本学期不给予推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受过记过处分再次过及以上处分者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一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欺骗、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二)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四)涉外活动违纪者;
(五)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对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的学生或每月学分统计最低的前三名,就业班的学生调换至学习班延迟就业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由该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辅导员﹚和教官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政教处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负责组织违纪学生填写《基地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基地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填写完毕后连同调查取证材料一并送政教处审核,待政教处报学校批准后,最终由学校出具书面处分决定。
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须在《基地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中签署意见,拒不签者,同样有效。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的学生,教务处应及时调查并确定其性质,将相关材料送政教处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全体老师开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在由学校出具书面处分决定后,由学校政教处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一份,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校政教处人员记录在案;无法送交的,由政教处在校园内张榜公告。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政教处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校可直接采取措施。
第五章   奖  励
第一条  每学期末根据学生考核成绩,结合学生量化考核标准评定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
第二条 每学期设立奖学金500元、1000元、1500元,奖学金为三等、二等和
一等奖学金。
第三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比赛和其它的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加学分2—5分。
第四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中,表现突出者加学分2分。
第五条  积极协助老师完成各项工作,视情况给予加学分1—2分。
第六条  学生会成员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落实到位者加学分1—2分。
第七条  连续三次宿舍卫生检查优秀的宿舍,宿舍成员每人加学分2分,宿舍长加学分5分。
第八条  积极调节、制止矛盾,避免出现事故或事故苗者学分5分。
第九条  有其它情况确需加分的,需班主任向政教处提供书面材料,经政教处查明情况后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条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奖励加分事件,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建议,并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基地学生奖励加分登记表》。《基地学生奖励加分登记表》填写完毕后送政教处审核,待政教处报学校批准后,最终由学校出具书面奖励决定。
第十一条  对受到学校嘉奖的学生或每季度学分统计最高的前三名,可调换至就业班提前就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请销假制度:
1、 周一至周五学校半军事化全封闭式管理,学生严禁外出。确需外出时,需向班主任领取学校出入证后方可外出。外出返校后及时上交出入证。
2、 外出需在外留宿(一天)时除领取出入证外还应在班主任处填写书面文字记录。
3、 节假日离校回家前应在班主任处填写安全公约,填写完成后方可离校。
4、 离校三天以上需向班主任领取出入证、写安全公约,经教官、学生处主任同意后方可离校。返校后上交出入证。
5、 离校七天以上需向班主任领取出入证、写安全公约,经教官、学生处主任同意,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返校后上交出入证。
第二条 学校学生出入证严禁个人保留一天以上或私自涂改,一经发现查实后扣
学分5分。
第三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的场所,全体同学必须自觉做好集体全工作,发现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杜绝一切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2、每周至少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检查一次,彻底排查安全隐患。
3、每日由教官或学生会成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查寝,检查人员在位为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夜不归宿的情况发生。
4、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学生都有义务报告公寓管理人或学校有关
部门,并要机智地控制可疑人员。
5、学生除父母外,一律不准在宿舍内接待外来客人。
6、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不准私自留在
宿舍。
7、学生宿舍实行房间安全值日制,值日生必须按时关锁门窗,保管好钥匙不
得乱借乱丢。
8、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严禁吸烟,严
禁私拉乱接电源。及时收好晾晒衣物,夜间不得将衣物晾挂在室外。
9、制定宿舍安全文明卫生公约,建立考核、评比、公布、奖惩制度。
10、住宿人员相对固定。如需变动,由管理部门调整,个人不得擅自变动。
11、不得将闲杂人员带入宿舍,学生宿舍会客须经学校同意并登记。
12、加强学生宿舍防盗教育管理。合理安装防盗设施,教育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建立现金储蓄制度。
13、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剧毒、易爆、放射、易腐蚀等危险物品。
第四条  卫生检查标准及细则
  1、被子四棱见线,床单、被罩、枕巾干净,被子放置方向统一,有一床做不到扣1分,被子不叠者每床扣5分。
2、铺面平整,被单拉平,有一床做不到扣1分。
3、不准在床铺上堆放其它物品,有一件东西扣1分。
4、毛巾对折,统一放置,下端平齐,有一条不符合扣1分。
5、鞋子一律放在下铺床底按规定的位置并成一线,鞋头向里,鞋跟向外,有一双不符合扣1分。
6、其它日常用品统一放置在公共储存柜里,热水瓶按规定放在一直线上,方向一致,脸盆、脚盆按规定统一放置,有一件不符合扣1分。
7、扫帚、簸箕、拖把等按规定统一放置,有一件不符合扣1分。
8、地面始终保持清洁、无泥巴、纸屑、污水,有一处不符合视情节扣1-5分。
9、保持卫生间畅通、清洁、无异味,有一处达不到扣1分,抽水马桶、下水道堵塞又一处扣2分。
10、垃圾及时处理,发现室内有残留扣两分,垃圾未袋装化扣1--2分。
11、墙上不乱涂乱画乱张贴,有一处扣1分。
12、做到窗明几净,发现一处达不到扣1分。
13、室内设施不干净,每处扣1分。
      设施包括:门、门面、门框、玻璃、电扇、灯罩、暖气、铁皮框、窗台。
14、宿舍发现烟头、酒瓶扣10分。
15、宿舍发现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存在安全隐
的物品每件扣5分
16、整体效果差扣5分。
17、发现在宿舍里吸烟者一次扣10分。
第五条  卫生检查实施方案及细则
   1、每周检查一次,周二为固定检查时间,其它为临时抽查时间。
2、每次检查宿舍扣分最少或没有扣分的宿舍结合平时表现可评选优秀宿舍。
3、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宿舍的宿舍长可在量化考核标准上加2分,其他宿舍成员加1分。
4、连续三次卫生最差的宿舍,宿舍长将在量化考核标准上扣5分,其他成员扣2分。 
5、如在查宿舍期间与检查人员发生矛盾或不配合检查工作,有顶撞现象者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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